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08年度,290號
TPHM,108,抗,290,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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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290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石曉雯



送達代收人 李昱霖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0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曉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狀到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 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刑事訴訟 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不合法律上程式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7條 、第4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石曉雯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 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0號,民國108年 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惟所提抗告 狀並未敘述抗告理由,僅稱「抗告理由容後補陳」等語,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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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