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訴字,105年度,52號
TPHM,105,金上訴,52,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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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金上訴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允澤(原名施建新)



選任辯護人 陳重言律師
      林譽恆律師
      吳旭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鴻武



選任辯護人 方瓊英律師
      許景翔律師
      徐志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清課


選任辯護人 黃文昌律師
      吳孟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巫慶煌


選任辯護人 林冠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金訴字第9 號,中華民國105 年8 月29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2662 號、第15
21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施允澤宋鴻武吳清課巫慶煌部分,均撤銷。施允澤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其受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宋鴻武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其受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吳清課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其受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巫慶煌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其受本案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事 實
一、施允澤(原名施建新,於民國101 年12月4 日更名,英文名 為Daniel)係米迪亞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米迪亞公 司)前總經理,其父親施義烈,係原股票上櫃交易之基泰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代號6402,98年5 月11日終止上櫃; 下稱基泰營造公司)之前董事及總經理(嗣於基泰營造公司 97年6 月13日董監事改選後卸任,改任基泰營造公司子公司 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右泰建設公司〕總經理)。宋 鴻武(英文名為Howard)係保利泰有限公司負責人,葉明熹 (業經原審判決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之操縱證 券交易價格罪,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緩刑2 年,並應於其 受本案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5 萬元,提起上訴後嗣撤回上訴確定)及吳清課則為專職投資 人。施允澤宋鴻武葉明熹吳清課均係位於臺北市信義 區之亞太會館會員,並自96年間起,不定期在亞太會館及其 2 樓雪茄館交換股票投資心得。另巫慶煌先後擔任財訊快報 記者及金鑽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亦係米迪亞公司 之股東,除與施允澤熟識外,亦介紹不知情之李賢文(被訴 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予施允澤認識 。
二、施允澤明知基泰營造公司股票係在公開交易市場交易之上櫃 有價證券,對該公司股票不得有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 第3 款「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 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 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即相對委 託)、同條項第4 款「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 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 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 之虞」、同條項第5 款「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 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以委託買賣或 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即沖洗買賣,或稱相對成交),亦 不得有同條項第7 款「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 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操縱股價行為。惟於97年2 月 間,施義烈有意淡出基泰營造公司經營並欲出脫持股,遂交



施允澤操盤、進行出脫持股事宜,並出售家族集團包括施 義烈、其配偶劉金鶯施允澤等人帳戶之持股,施允澤考量 基泰營造公司股票每日交易量僅數百張,股票逕行出脫極易 造成股價大幅下跌,而降低出售股票之獲利空間,甚而受有 損失,詎其為謀非法獲利,即向葉明熹吳清課宋鴻武表 示炒作基泰營造公司股價將獲利可期,葉明熹吳清課、宋 鴻武同意參與,謀議既定,其等即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操縱 股價、非法獲利之犯意聯絡,為下列相對委託、連續高價買 進、低價賣出、沖洗買賣(相對成交)及其他間接影響基泰 營造公司交易價格(即以鎖單方式,詳如後述)等方式,操 縱基泰營造公司股價(以下依時間序論述):
㈠自97年4 月10日起至同年7 月29日止: ⒈於此段操縱股價行為時間(參與時間:施允澤自97年4 月10 日起至同年7 月29日止,葉明熹自97年4 月10日起至同年7 月7 日止,吳清課自97年5 月21日起至同年7 月4 日止,宋 鴻武自97年6 月4 日起至同年7 月29日止),由施允澤使用 其設於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證券)帳號000000 0 號帳戶及施義烈設於日盛證券帳號0000000 號帳戶(本案 使用之相關帳戶彙總表見附表一;此2 帳戶詳見附表一編號 1-1 至1-2 )、向不知情之張吉弘(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 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第1521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借用其設於日盛證券 帳號0000000 號帳戶及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 金證券)忠孝分公司帳號36686 號帳戶(見附表一編號1-3 至1-4 )、向金主賈文中借用其所使用之人頭帳戶,即其配 偶妹妹張秋月設於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現改為元大寶來 證券鼎富分公司,下稱鼎富證券)帳號969 號帳戶(見附表 一編號1-5 )、並透過巫慶煌介紹認識不知情之李賢文,轉 介不知情之蔡錦洲(李賢文、蔡錦洲2 人被訴違反證券交易 法部分,均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以章喜元設於群益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群益證券)大興分公司帳號11227 號帳戶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復興分公司帳號 000000號帳戶(見附表一編號5-1 至5-2 );葉明熹使用其 設於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寶來證券)松江 分公司帳號24367 號帳戶、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 富證券)帳號174969號帳戶、前妻黃素娟設於元富證券帳號 000000號帳戶、父親葉慶昌設於元富證券帳號196138號帳戶 及其向金主即鼎富證券營業員蕭進長借用之詹婷婷設於鼎富 證券帳號31705 號帳戶(見附表一編號6-1 至6-5 );宋鴻 武使用其設於日盛證券信義分公司帳號71096 號帳戶、群益



證券帳號0000000 號帳戶、玉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 山證券)新莊分公司帳號90089 號帳戶(見附表一編號2-1 至2-3 );吳清課使用其設於日盛證券新莊分公司帳號0000 00號帳戶及群益證券新莊分公司帳號100689號帳戶(見附表 一編號4-1 至4-2 )。
施允澤自行向金主賈文中借用帳戶,以相對委託、連續高價 買入、連續低價賣出、相對成交等方式,下單操縱股價部分 :
前於96年8 月間,施允澤即與賈文中約定,以1,000 張基泰 營造公司股票為擔保品,另支付股票市值2 成之款項作為保 證金,並以每借款1 萬元支付日息3 元之利息為借款條件, 向金主賈文中墊款,由賈文中提供附表一編號1-5 、1-7 帳 戶(編號1-7 帳戶未用於本案操縱股價使用),由施允澤在 1,000 張基泰營造公司股票之額度內,以電話直接指示營業 員下單買賣基泰公司股票。嗣施允澤於97年4 月間欲操縱基 泰營造公司股票價格,遂於97年4 月10日起至7 月29日止, 以附表一編號1-5 帳戶合計買進220 張、賣出254 張基泰營 造公司股票(見附表二:本案相關帳戶於96年1 月1 日至97 年9 月9 日止買賣基泰營造公司股票張數明細,帳戶所有人 為「張秋月」欄位所示之「本案集團於97年4 月10日至7 月 29日止期間合計)欄位,且計有1 日(97年7 月10日)於盤 中連續以高價委託買進(見附表三:本案集團交易之下單委 託買賣價量明細表編號927 至930 ),有8 日(97年6 月25 日、7 月1 日、2 日、3 日、7 日、9 日、11日、23日)於 盤中連續以低價委託賣出(見附表三編號554 、603 、606 、609 、610 、653 、674 、890 、918 、938 、997 )等 方式,而有影響基泰營造公司股票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另為製造交易活絡表象,施允澤更多次於97年6 月6 日、 24日、7 月2 日、3 日、7 日、17日等日以前開帳戶與其他 其所使用、掌控帳戶相對成交,或指示吳清課宋鴻武等人 以其等證券帳戶配合而為相對委託成交(見附表四:本案集 團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3 款、第5 款之明細彙 總表,編號32、53至55、111 至114 、156 至159 部分), 該段期間計相對委託及相對成交買進30張、賣出49張,併占 附表一編號1-5 張秋月帳戶買進比重13.64 %、賣出比重19 .29 %。
施允澤葉明熹共同以「鎖單」之間接影響基泰營造公司股 票交易價格之方式操縱股價部分:
97年3 、4 月間,施允澤為減少市場流動籌碼,以遂行其操 縱基泰營造公司股價之犯行,乃要求葉明熹以每股15元左右



的價格區間購入約500 張之基泰營造公司股票並持有2 個月 ,且許諾該等股票日後交易獲利部分歸葉明熹所有,虧損的 部分則全由施允澤吸收、負擔,葉明熹遂自97年4 月10日起 ,以如附表一編號6-1 、6-2 、6-3 、6-5 證券帳戶下單買 進基泰營造公司股票,惟因葉明熹自有資金不足,又透過墊 款以附表一編號6-4 帳戶下單買進基泰營造公司股票,總計 自97年4 月10日至7 月7 日間,葉明熹使用前開證券交易帳 戶買超基泰營造公司股票計468 張(見附表二「帳戶使用人 」欄為葉明熹,欄位標示「反藍」部分之合計)。後因97年 下半年起,國內股市受全球金融風暴影響而暴跌,葉明熹上 開購入之468 張股票市值已生虧損,遂屢屢要求施允澤實現 承諾賠償虧損,施允澤遂於97年8 月13日簽署切結書承諾以 每股15.5元買回,並於97年8 月15日及19日指示葉明熹以當 時每股10元、9.7 元、9.71元下單賣出50張、40張及3 張基 泰營造公司股票(成交價各為10元、9.7 元、9.71元),又 於97年9 月18日以楊灼灼名義,匯款50萬元至葉明熹於國泰 世華銀行大安分行所設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彌 補其承諾之股價差額,葉明熹所保留之其餘375 張股票,於 施允澤置若罔聞下自行賠本售出。
施允澤吳清課共同以相對委託、連續高價買進、連續低價 賣出及相對成交方式操縱股價部分:
吳清課自有資金充足且股票操作經驗豐富,施允澤於97年 5 月間開始請託吳清課以自有資金協助拉抬基泰營造公司 股價,並許諾該股票日後交易獲利部分歸吳清課所有,虧 損的部分則全由施允澤吸收、負擔,且將提供米迪亞公司 股票供作委請吳清課墊款之抵押擔保。吳清課自97年5 月 21日起至同年7 月4 日止(見附表二「帳戶使用人」欄為 吳清課,欄位標示「藍色」部分所示交易明細),由吳清 課以如附表一編號4-1 、4-2 之帳戶,於盤中連續以高價 委託買進或低價委託賣出等方式影響基泰營造公司股票價 格,計所有吳清課之委託買進之委託單中,有75次係以高 價方式下單,占其所有委託買進下單148 次比重之50.68 %(=75/148 ),且成功向上拉抬股價達1 檔之次數高達 21次、2 檔之次數高達22次、3 檔者為4 次、4 檔者為7 次、5 檔者為3 次、6 檔及7 檔者各2 次、8 檔至10檔及 20檔者各1 次;所有委託賣出之委託單中,有75次係以低 價方式下單,占其所有委託賣出下單191 次比重之39.27 %(=75/191 ),且成功向下壓低股價達1 檔者為33次, 2 檔者為13次,3 檔者為4 次、4 檔者為8 次、5 檔者為 1 次、6 檔者為3 次、7 檔者為2 次、9 檔者為2 次、11



檔者為1 次、14檔者為1 次(見附表三之一:本案集團交 易於97年5 月22日至7 月29日間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方 式影響成交價格檔數明細表〈依投資人帳戶分析〉「帳戶 使用人」欄為吳清課所示),並造成合計達23日之股價受 到影響,其中有2 日影響股價向上及向下(7/2 、7/3 ) ,有15日(5/22至5/23、5/26至5/30、6/2 至6/3 、6/5 、6/9 、6/11、6/13、6/25、6/30)影響股價向上,及6 日(6/17、6/19、6/20、6/23、6/24、7/4 )影響股價向 下(見附表三:本案集團交易之下單委託買賣價量明細表 之「投資人姓名」欄為「吳清課」、「高低價判斷」欄位 為「是」之部分),且前述影響股價之日中,有2 日(6/ 2 、6/11)影響收盤價格向上達7 檔至8 檔(見附表三編 號201 、311 );另期間為製造交易活絡表象及影響價格 向上,更多次不惜耗費無謂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等成本, 以上揭帳戶先後於97年5 月23日、5 月29日、5 月30日、 6 月13日、6 月24日、6 月25日、6 月30日、7 月2 日、 7 月3 日等合計9 日連續進行相對成交,張數合計高達55 3 張(見附表四本案集團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 第3 款、第5 款之明細彙總表,編號2 至11、13至15、42 至45、56、67、80、90、103 至109 、127 至128 ,即「 買方」、「賣方」均為「吳清課」部分),占吳清課全部 交易張數2,707 張(見附表二帳戶使用人為「吳清課」之 「本案集團於97年4 月10日至7 月29日止期間合計」欄位 )比重達20.43 %(=553/2,707),其中97年5 月29日, 當日相對成交之張數亦高達449 張(見附表四編號4 至11 、13至14),占當日市場成交量2,040 張之22%(=449/2 ,040,詳附表四「當日市場總成交量及相對成交%」欄位 之「97年5 月29日」部分),亦即當日市場之成交量,每 5 張即逾1 張係吳清課自行以相對成交方式產生,以此方 式製造交易活絡之假象。
⑵後於97年下半年間,國內股市受到全球金融風暴影響而暴 跌,吳清課自知難再以操縱基泰營造公司股價方式獲利, 乃決定於基泰營造公司股價自其進場前之每股13.75 元( 即97年5 月20日收盤價,見附表五:本案關係期間基泰營 造公司股票之價量分析及集團每日成交張數統計彙總表「 日期欄」97年5 月20日之「收盤價格」欄部分)拉升至15 元上下而可得獲利時,將基泰營造公司股票出清而無意繼 續持有,並自97年6 月17日起開始出脫持股(見附表二「 帳戶使用人」欄為吳清課之「賣出」欄位部分所示)。此 情為施允澤知悉後,為免吳清課持續傾售股票而造成基泰



營造公司股價跌幅加深,乃與吳清課商議,由施允澤自97 年6 月24日起以其控制之帳戶,或指示宋鴻武以其帳戶, 承接吳清課出售之基泰營造公司股票,而得以繼續操縱基 泰營造公司股票。故於97年6 月24日至7 月4 日止,吳清 課所出售之基泰營造公司股票,與宋鴻武帳戶相對委託成 交張數計183 張(見附表四編號57至66、68至79、81至89 、98至102 、126 、132 至133 、137 、140 、149 、15 1 至153 ),與施允澤帳戶相對委託成交計76張(見附表 四編號117 至121 、125 、131 、135 、138 、141 至14 7 、150 ),與張秋月帳戶相對委託成交計30張(見附表 四編號53至55),與張吉弘帳戶相對委託成交計71張(見 附表四編號129 至130 、148 、154 ),共計360 張,占 吳清課同期間合計賣出張數1,572 張(即附表二「帳戶使 用人」欄為「吳清課」之「賣出」欄位,於97年6 月24日 至同年7 月4 日賣出張數之加總)之22.90 %,占施允澤 實質控制之帳戶於同期間買進張數1,742 張(即附表二「 本案集團交易之總計買賣」之「買進」欄位於97年6 月24 日至同年7 月4 日部分之加總)之20.67 %,其中97年6 月24日本案集團交易總計買進之張數(不含吳清課當日買 進部分之8 張)為138 張(=146-8,見附表二97年6 月24 日所示「本案集團交易之總計買賣」之「買進」欄位), 其中107 張(即附表四97年6 月24日「相對成交量」欄所 示115 張,扣除編號56、67所示合計8 張吳清課帳戶自行 相對成交部分)係與吳清課相對成交,比重竟高達77.54 %;6 月27日本案集團交易總計買進之張數為111 張,其 中33張係與吳清課相對委託成交,比重亦高達29.73 %。 ⒌施允澤宋鴻武共同以相對委託、連續高價買進、低價賣出 、相對成交方式操縱股價部分:
施允澤於97年6 月間見基泰營造公司股價有下跌趨勢,不利 其操縱股價,遂委由宋鴻武協助拉抬基泰營造公司股價,並 許諾操縱資金由其支付,且股票日後交易獲利部分歸宋鴻武 所有,虧損的部分則全由施允澤吸收、負擔。施允澤自同年 6 月4 日起至同年7 月29日止,提供資金予宋鴻武作為股票 交割款(資金交付情形如附表六:本案帳戶間之資金往來明 細表編號⑴至⑹所示),復陸續指示宋鴻武以附表一編號2 -1至2-3 帳戶,以融資方式於特定時點,按施允澤指定之交 易數量、價格,意圖抬高、壓低基泰營造公司之交易價格, 連續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及約定相對委託買賣,或意圖製 造基泰營造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製造相對成交。計所有 宋鴻武委託買進之委託單中,有75次係以高價方式下單,占



其所有委託買進下單197 次比重之38.07 %(=75/197 ), 且成功向上拉抬股價達1 檔之次數高達38次、2 檔之次數高 達12次、3 檔者為5 次、4 檔者為2 次、5 檔者為3 次、6 檔及7 檔者各2 次、8 檔者為1 次、10檔者為2 次;所有委 託賣出之委託單中,有36次係以低價方式下單,占其所有委 託賣出下單65次比重之55.38 %(=36/65),且成功向下壓 低股價達1 檔者為17次,2 檔者為3 次,3 檔及4 檔者各1 次、6 檔者為4 次、7 檔者為3 次、8 檔者為1 次(見附表 三之一「帳戶使用人」欄為「宋鴻武」欄所示),並造成合 計達28日之股價受到影響,其中有8 日影響股價向上及向下 (6/9 至6/12、7/2 、7/17、7/21、7/29),有18日(6/4 至6/6 、6/16、6/19至6/20、6/23至6/25、7/1 、7/3 至7/ 4 、7/7 、7/9 至7/11、7/24至7/25)影響股價向上,及2 日(6/13、7/15)影響股價向下(見附表三「投資人姓名」 欄為「宋鴻武」、「高低價判斷」欄位為「是」之部分), 且前述影響股價之日中,有4 日(6/4 、6/16、6/20、6/23 )影響收盤價格向上,檔數分別為向上拉抬10檔、3 檔、2 檔、5 檔(見附表三編號205 、399 、453 、462 );期間 更多次不惜耗費無謂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等成本,分別於97 年6 月4 日至6 日、11日、13日、16日、24日、27日、7 月 1 日至4 日、7 日、17日、29日等15日連續進行相對成交及 相對委託成交,合計成交張數共計887 張(見附表四「賣方 」欄或「買方」欄為「宋鴻武」部分之加總,即編號18至40 、46至52、57至66、68至79、81至89、94至102 、116 、12 6 、132 至133 、137 、140 、149 、151 至153 、155 、 158 至164 ),其中買賣兩方均為宋鴻武自己帳戶間之相對 成交為69張(見附表四編號19至26、29、94至97、160 至16 4 ),買賣一方為宋鴻武帳戶,一方為施允澤吳清課所控 制帳戶間之相對委託成交張數為818 張(=887-69 );宋鴻 武帳戶全部買進張數中以相對委託及相對成交方式買入者比 重為38.51 %(=811/2,106,即附表四「買方」欄為「宋鴻 武」部分之加總張數811 張,除以附表二帳戶使用人為「宋 鴻武」欄之「買進」欄、「本案集團於97年4 月10日至7 月 29日止期間合計(「藍色」標示部分加總)」欄所示張數2, 106 張),全部賣出張數中以相對委託及相對成交方式賣出 者比重為12.76 %(=145/1,136,即附表四「賣方」欄為「 宋鴻武」部分之加總張數145 張,除以附表二帳戶使用人為 「宋鴻武」欄之「賣出」欄、「本案集團於97年4 月10日至 7 月29日止期間合計(「藍色」標示部分加總)」欄所示張 數1,136 張);其中97年6 月16日,當日相對委託成交之張



數竟高達525 張(見附表四編號47至52),占當日市場成交 量919 張之57.13 %(=525/919),亦即當日市場之成交量 ,每2 張即逾1 張係由宋鴻武施允澤間以相對委託成交方 式產生,藉此製造交易活絡假象,並拉抬股價。 ⒍施允澤借用不知情之張吉弘帳戶下單,以相對委託、連續高 價買進及相對成交方式操縱股價部分:
97年6 月中旬起,施允澤見基泰營造公司股價仍持續下跌, 且吳清課已無意願繼續操作基泰營造公司股價,又其與宋鴻 武等人因多以融資方式買進股票,若任令股價持續下跌,融 資維持率維持不易而有強大斷頭壓力,故遊說其金主友人張 吉弘進場購買基泰營造公司股票,並允諾提供股票交割款之 資金,經張吉弘同意後,施允澤即自97年6 月中旬起提供資 金(資金交付情形如附表六編號(12)至(13)),張吉弘 並自97年6 月12日起,依施允澤告知之買進張數、價格,於 其如附表一編號1-3 、1-4 之證券帳戶,買進基泰營造公司 股票。期間施允澤更於97年6 月12日、同年7 月7 日親赴張 吉弘位於臺北市○○區○○○路○段00號4 樓辦公處所,逕 依張吉弘告知之網路下單帳號及密碼而以電腦操作方式下單 買進,總計自97年6 月12日起至7 月7 日期間,施允澤利用 張吉弘帳戶接續買入基泰營造公司股票共1,119 張(期間均 無賣出),其中於97年6 月12日買進104 張、7 月1 日買進 200 張,7 月7 日買進723 張,各占該日市場總成交量之19 .29 %(=104/539)、52.63 %(=200/380)、36.31 %( =723 /1,991 )(見附表二「帳戶所有人」欄為「張吉弘」 以及附表五「基泰營造公司個股」欄中之「成交張數」部分 ),且為了意圖抬高股票交易價格,於委託買進之委託單中 ,有29次係以連續高價之方式下單,占其所有委託買進下單 比重之64.44 %(=29/45),並成功造成向上拉抬基泰營造 公司股價達1 檔之次數高達17次、2 檔之次數為1 次、4 檔 者為2 次、5 檔者為3 次、6 檔、7 檔及8 檔者各1 次(見 附表三之一投資人帳戶為「張吉弘」部分),且有4 日(6/ 12、7/1 、7/3 、7/7 )之股價受到影響(見附表三「投資 人姓名」欄為張吉弘、「高低價判斷」欄位為「是」之部分 );另為製造交易活絡表象或意圖抬高、壓低股價,更數次 以前開張吉弘使用帳戶與集團帳戶進行相對委託及相對成交 ,其中與施義烈帳戶相對成交109 張(見附表四編號41、91 至93)、與張秋月帳戶相對成交10張(見附表四編號156 ) 、與吳清課帳戶相對委託成交71張(見附表四編號129 至13 0 、148 、154 ),佔張吉弘帳戶總買進股數之16.98 %( = (109+71+ 10)/1,119)。




施允澤透過不知情李賢文、蔡錦洲以「轉單」方式操縱股價 部分:
於97年6 月底左右,基泰營造公司股價持續下跌且成交量稀 少僅數百張,施允澤仍圖繼續炒作非法獲利,然缺乏炒作資 金,遂要求李賢文尋找有意願承接其所售出基泰營造公司股 票之特定人,謀議以「轉單」(即約定於一定價格,由一方 賣出之同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買進之行為)方式出脫持股以 取得資金,且為了避免買方立即出脫股票造成市場籌碼鬆動 ,並需承諾成交後一個月內不能對外出售之條件,以便維持 基泰營造公司股價,施允澤並允諾依市場轉單行情支付總成 交價10%價款予承接股票之人,嗣李賢文徵詢蔡錦洲後,蔡 錦洲同意並覓得願意以個人證券帳戶購入基泰營造公司股票 之不知情章喜元配合。嗣施允澤遂於97年7 月3 日以附表一 編號1-2 之證券帳戶,分別於9 時33分2 秒及9 時57分10秒 以每股12.85 元委賣170 張及50張,並通知李賢文以相當於 市價之價格全數買入,再由李賢文轉知蔡錦洲通知章喜元, 章喜元遂以其設於凱基證券復興分公司430881號及群益證券 大興分公司11227 號證券帳戶(即附表一編號5-2 、5-1 ) ,分別以每股12.85 元之相同價格,於9 時34分20秒、9 時 57分44秒下單委買100 張及50張並隨即成交(見附表四編號 115 、122 ),相對成交完成後,李賢文遂持蔡錦洲自章喜 元處取得之對帳單向施允澤索取成交金額10%之佣金,李賢 文抽取其中0.5 至1 %不詳之佣金後,其餘款項轉交予蔡錦 洲,蔡錦洲又收取0.5 %至1 %不詳之佣金後,所餘款項交 付章喜元而完成轉單交易。其後施允澤便利用前開以轉單方 式而出售基泰營造公司股票之所得股款,支付其同日及翌日 連續高價委託買進所需之交割款,以達其繼續拉抬股價之目 的(計97年7 月3 日、4 日分別各有26次、20次之連續高價 下單拉抬股價情形,且每次拉升股價檔次分別有1 至11檔不 等之幅度,見附表三之二日期為「0703」、「0704」欄位) 。
⒏綜上,97年4 月10日至同年7 月29日之操縱期間,施允澤葉明熹吳清課宋鴻武等人,合計買進7,634 張(占該期 間市場總成交量39,581張之19.29 %)、賣出6,986 張(占 該期間市場總成交量39,581張之17.65 %)。其中97年5 月 22日至7 月29日以連續高價買進、低價賣出、相對委託、相 對成交之方式直接影響基泰營造公司股價期間,係交易主要 集中區間,計該期間合計買進7,239 張(占該期間市場總成 交量24,486張之29.56 %)、賣出6,844 張(占該期間市場 總成交量24,486張之27.95 %)(依附表二「本案集團交易



之總計買賣」欄位、附表五「基泰營造公司個股」之「成交 張數」欄位,依期間加總計算而得);計有29日(即97年5 月21日至23日、26日至30日,6 月2 日、4 日至5 日、10日 至12日、16日至17日、19日、23日至24日、27日,7 月1 日 至4 日、7 日至8 日、15日、17日、29日)成交買進或賣出 成交數量占當日成交量20%以上,其中計有10日(即97年5 月29日,6 月5 日、16日、24日、27日,7 月1 日至4 日、 17日)成交買進與賣出之成交量均占當日成交量20%以上( 見附表五「本案集團交易之總計買賣」之「占當日成交量比 重」欄以「橘色」標明部分);相對成交計1,988 張(見附 表四「97年4 月10日至7 月29日操縱期間之總相對成交量」 欄位),分占該段直接影響基泰營造公司股價期間(即97年 5 月22日至7 月29日)買進數量之27.46 %(=1,988/7,239 )、賣出數量之29.05 %(=1,988/6,844),及市場總成交 量之8.12%(=1,988/24,486 ),並計有6 日(即97年5 月 29日,6 月16日、24日、7 月1 日、3 日、4 日)相對成交 數量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5 %以上,且逾100 張(見附表四 「當日市場總成交量及相對成交%」欄位及「相對成交量」 欄位);另所有委託買進之委託單中,計有263 次係以高價 方式下單,占其所有委託買進下單比重之46.38 %(=263/5 67),且成功向上拉抬股價達1 檔之次數高達103 次、2 檔 之次數高達47次、3 檔者為15次、4 檔者為18次、5 檔者為 12次、6 檔及7 檔者各6 次、8 檔者為8 次、9 檔者為3 次 、10檔者為4 次、11檔者為2 次、14檔及20檔者各1 次;所 有委託賣出之委託單中,計有127 次係以低價方式下單,占 其所有委託賣出下單比重之38.02 %(=127/334),且成功 向下壓低股價達1 檔者達57次,2 檔者為20次,3 檔者為6 次、4 檔者為9 次、5 檔者為2 次、6 檔者為8 次、7 檔者 為5 次、8 檔者為1 次、9 檔者為2 次、11檔及14檔者各1 次(見附表三之一「總計」欄位所示);且一日內影響股價 超過5 次者或者一次下單影響檔數達5 檔者計有33日(即97 年5 月22日、27日至30日,6 月2 日、4 日至5 日、9 日至 13日、16日至17日、19日、23至25日、30日,7 月1 日至4 日、7 日、9 日至10日、14日至15日、17日、21日、24日、 29日),其中有8 日同時影響股價向上及向下(97年6 月11 日、17日,7 月2 日至4 日、15日、17日、29日),有21日 (97年5 月22日、27日至30日,6 月2 日、4 日至5 日、9 日至10日、12日、16日、23日、25日、30日,7 月1 日、7 日、9 日、10日、21日、24日)影響股價向上,及4 日(97 年6 月13日、19日、24日,7 月14日)影響股價向下(見附



表三之二);且前述影響股價之日中,有10日(即97年5 月 30日,6 月2 日、4 日、11日、16日、17日、23日,7 月1 日、2 日、15日)影響收盤價格向上(見附表三編號191 、 201 、205 、311 、399 、411 、462 、617 、658 、659 、957 ),有3 日(97年6 月13日,97年7 月17日、29日) 影響收盤價格向下(見附表三編號373 、375 、990 、1015 )。
施允澤宋鴻武巫慶煌於97年9 月5 日至同年9 月9 日共 同以相對委託、連續高價買進、低價賣出及相對成交方式操 作股價部分:
97年9 月4 日,基泰營造公司股價自開盤就跌至跌停,施允 澤、宋鴻武等人因多以融資方式買進股票,融資維持率因而 下降而有龐大斷頭壓力,施允澤遂密集去電宋鴻武及擔任投 資顧問之巫慶煌等人詢問因應方式,其後由施允澤宋鴻武巫慶煌三人彼此間獲致「抬高股價以提升融資維持率」之 共識,謀議暨定,施允澤宋鴻武即承續上開意圖炒作、操 縱公開發行之上櫃公司基泰營造公司股價之犯意,巫慶煌並 與其等為犯意聯絡,於97年9 月5 日至9 日間以連續高價委 託買進、低價委託賣出及相對成交之方式,影響基泰營造公 司股價。計上開操縱期間,施允澤宋鴻武巫慶煌等人共 買進745 張(占該期間市場總成交量1,051 張之70.88 %) 、賣出189 張(占該期間市場總成交量1,051 張之17.98 % )(依附表二「本案集團交易之總計買賣」之「本案集團於 97年9 月5 日至9 日止操縱期間合計」欄位、附表五「基泰 營造公司個股」之「成交張數」欄位,依期間加總計算而得 ),每日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均占當日成交量40%以上,其 中97年9 月5 日成交買進之比重更高達91.96 %;於此期間 所有委託買進之委託單中,計有15次係以高價方式下單,占 其所有委託買進下單比重之48.39 %(=15/31),且成功向 上拉抬股價1 檔及3 檔之次數均為2 次,另拉抬4 檔、5 檔 、6 檔之次數各為1 次、22檔者為2 次(見附表三之三:本 案集團於97年9 月5 日至9 日間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方式 影響成交價格檔數明細表「帳戶使用人」欄之「施允澤」、 「宋鴻武」欄為之高價買進部分);所有委託賣出之委託單 中,計有19次係以低價方式下單,占其所有委託賣出下單比 重之55.88 %(=19/34),且成功向下壓低股價1 檔者1 次 ,2 檔者為3 次,3 檔者為2 次、4 檔及5 檔者各1 次(亦 見附表三之三「帳戶使用人」欄之「宋鴻武」欄為之低價賣 出部分),並造成該期間總計3 日之股價受到影響,其中有 1 日影響股價向上及向下(97年9 月8 日),1 日(97年9



月5 日)影響股價(即收盤價)向上,1 日(97年9 月9 日 )影響股價向下(見附表三「日期」欄為97年9 月5 日至9 日、「高低價判斷」欄位為「是」之部分;另為製造交易活 絡表象,於前開9 月5 日至9 日期間,共相對委託及相對成 交合計29張(見附表四「97年9 月5 日至9 日」操縱期間之 總相對成交量」欄位),其中8 日之相對成交數量占該股票 當日成交量比重更高達8.48%(見附表四「當日市場總成交 量及相對成交%」欄位)。而上開操縱期間中,尤以97年9 月5 日收盤時之股價拉抬、操縱股價情形為甚,因施允澤宋鴻武巫慶煌於該日為了打開跌停並拉升股價,施允澤遂 允諾支付交割款,推由巫慶煌以其實質控制之如附表一編號 3-1 之證券帳戶於該日13時24分10秒,以每股跌停價7.49元 委託買進499 張,吸收市場上大量跌停賣單(施允澤於97年 9 月9 日將交割款224 萬7,835 元自其設於日盛銀行松江分 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入附表一編號3-1 交割帳戶即林 陳愛珠設於永豐商業銀行內湖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該筆委託單於13時24分16秒成交後(見附表三編號1070) ,隨即由宋鴻武以其如附表一編號2-2 號證券帳戶、施允澤 以其掌控之附表一編號1-1 證券帳戶,分別於13時27分49秒 及13時28分17秒,以漲停價位之每股8.61元,分別委託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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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米迪亞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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