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764號
ULDM,107,易,764,2019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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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76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順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7 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1273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 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 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 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 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 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 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 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 第892、3267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許順忠,於民國107 年12 月11日以送達本人之方式收受本案判決後,隨即於同年12月 19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 規定,本院爰於108 年1 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補正裁定 合法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8 年1 月28日 寄存送達於水林派出所,並於108 年1 月24日經送達被告位 於雲林縣○○鄉○○村00巷00○00號之居所,由被告之同居 人即其父親代為收受,均已發生送達效力,此有該裁定1 份 及本院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憑,詎上訴人迄今仍未於補正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 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惠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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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