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5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永福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2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永福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永福於民國107 年4 月11日上午6 時20分許,經制服員警 吳俊麟、便服員警陳勝雄持本院核發之107 年聲搜字第202 號搜索票,在其位於雲林縣○○鄉○○村○○000 號之住處 依法執行搜索職務時,因不滿欲前往上廁所遭員警阻止,明 知吳俊麟、陳勝雄均為正在執行公務之員警,竟基於侮辱公 務員之犯意,在上址住處房間內,接續對吳俊麟、陳勝雄辱 罵「幹你娘、幹你破娘」等語,足以貶損吳俊麟、陳勝雄之 人格及名譽。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判決所引用被告林永福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及被告於審判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34頁、第35 頁、第72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 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 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均有證據 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承認有於上開時間、地點為上開言詞之行為,然 矢口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之犯行,辯稱:伊是罵當時在場另 1 名女子(即勘驗筆錄中之C 女),不是在罵員警,員警當 時又沒有帶證件云云(本院卷第33頁、第73頁)。經查: ㈠被告於前述時間,經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揭地點進 行搜索,被告有口出上開言詞等事實,經證人即員警吳俊麟 、陳勝雄於偵查中證述在案(偵卷第14頁正反面),並有員 警職務報告1 份、本院107 年度聲搜字第202 號搜索票影本 1 紙在卷可稽(警卷第7 頁、第8 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證人即員警陳勝雄於偵查中證稱:當天我跟吳俊麟到被告房 間時,出示搜索票讓被告看,他看完之後躺回床上,叫他起 來之後,他說他要上廁所,我請他稍等,被告就開始謾罵, 對著我跟吳俊麟罵「幹你娘、幹你娘機掰」,我那時候沒有 穿制服,但我有出示服務證,被告也認識我,我有跟他說在 執行公務等語(偵卷第14頁);與證人即員警吳俊麟於偵查 中證稱:當天進去被告房裡搜索,進去之後我們出示服務證 及搜索票,叫被告起床,被告情緒按耐不住,就一直謾罵國 罵,整個搜索過程就是一直在罵等語(偵卷第14頁反面), 核屬相符。又經本院當庭勘驗當天搜索過程密錄器錄影光碟 結果(內容詳附件),被告房間內雖有另1 名女子在場,惟 被告係與員警連續對話之過程中,先向員警表示想去上廁所 遭員警制止,被告隨即口出:「幹破你娘」等語;其後,被 告又於員警搜索過程中出言:「要搜我! 幹你娘! 要搜我是 嗎」等語,依被告前後連貫之語意,明顯係針對員警所為搜 索所為回應甚明。則被告辯稱其是罵在場之女子云云,要無 可採。
㈢所謂侮辱,凡未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以言詞、文字、圖畫 或動作,對他人表示不屑、輕蔑、嘲諷、鄙視或攻擊其人格 之意思,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在客觀 上達到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價之程度,使他人在精神及心理 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即足當之。而「幹你娘」「 幹你破娘」等用語,依一般社會通念,實有粗鄙、輕蔑、嘲 諷、鄙視、不雅之意涵,此等言詞對於遭謾罵之對象而言, 自均足以貶損他人名譽及社會評價,使他人在精神及心理上 感受到難堪或不快。本案被告因不滿員警執行搜索時欲前往 上廁所遭阻止,在與員警處於對立、爭執之狀態下,口出上 開言詞,明顯係針對在場員警為之;而證人陳勝雄、吳俊麟 均證稱搜索前有提示搜索票告知進行搜索,此與勘驗結果相 符,被告復自承:當天的員警陳勝雄是管區員警,其中有1 名有穿制服等語(偵卷第11頁、本院卷第34頁、第49頁), 是被告對於2 名員警於案發時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乙節 應知之甚詳,其所為自屬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 辱之舉。
㈣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難以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被告係於密接之時間,在同一地點,以「幹你娘、幹你破 娘」等語辱罵警員,其所為各該舉動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
基於同一犯意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刑法第140 條第1 項 之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 ,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2 人以上依法執 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55條所謂 想像競合犯之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38 號判決意 旨參照)。本件被告同時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吳俊麟、 陳勝雄2 人,依前說明,僅成立一侮辱公務員罪。 ㈡爰審酌被告因不滿員警搜索,口出侮辱公務員之語,顯然漠 視國家公權力,侵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嚴正性,且損及員警 之人格尊嚴,所為實屬不該;另考量被告犯後未坦承犯行, 及其侮辱員警之情節,暨參以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 在西螺果菜市場從事搬運工作,每月收入約新臺幣4 萬元, 與父母同住(本院卷第79頁、第8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煥軒、郭智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勘驗檔案:
卷附光碟「1」
■時間長度:
檔案2 :2018_0411_063239_002(00:00:00~00:03:01) 檔案3 :2018_0411_063239_003(00:00:00~00:03:01)■備註:
①未穿警察制服、出現在螢幕鏡頭者(即員警陳勝雄,簡稱「 A 警」)
②手持攝影機、未出現在螢幕鏡頭者(即員警吳俊麟,簡稱「 B 警」)③被告林永福(簡稱「林」)。
④穿著紅色衣服的女性(簡稱「C女」)
■勘驗內容:
〈檔案2〉
-------------------------------------------------------- ˇ00:00:00~00:01:09
(攝影畫面起始內容:
B 員警進房門後,看到林永福,提示搜索票告訴林永福;而 林永福躺在床上,默不作聲,此段期間,林永福靜靜的看二 位員警和C 女在說話;員警在問C 女為何會認識他們要來受 搜索的對象。)
ˇ00:01:10~00:01:16
(林永福從床上坐起來,移到床邊後站起來)
ˇ00:01:16~00:03:10
林:我要去廁所。
A :等會,等會,等會,等會,等會! 先坐著! 林:……〈語意不清〉。
A :不行!
林:我去後面!
B :不行!坐好喔!
A :坐好啦!
林:(林永福轉過身,站著面對B 警員)在這是要怎麼上? B :坐好啦!
林:(大吼)我要卡電話叫○○○〈備註:名字無法辨識〉 過來啦!
B :你在大聲甚麼!
A :你在大聲甚麼!
林:(大吼)我有要走嗎?
A :你在大聲甚麼!
林:(大吼)你甘我們這區ㄟ?!
A :對!
林:(大吼)你們盡管翻! 若是翻沒東西,我就真的叫人過 來! (林永福邊講邊往門口走;A 警員站在門口前面 擋著他)
B :你是要叫誰過來?
林:(大吼)你現在是給我搜怎樣的?我東西都隨便你搜! B :這是搜索票!
林:(大吼)啊你們搜啊!啊我不能去尿尿喔! B :你現在是在大聲甚麼!(B員警手比著林永福胸前) 林:(大吼)我要去○○○〈備註:地點無法辨識〉啦! B :你在大聲甚麼!
林:你現在是想要給我打喔?(大吼)來!你叫甚麼名字! 我來看勒!
B :這是搜索票!你要幹嘛!
林:(大吼)我要看一下啊!
A :給你看啊!
B :林永福!你不要給我動搜索票喔!
林:我要看是不是檢察官開的啊!
C :啊~又沒有我的名字為什麼我要坐這邊~
林:好!來!
(00:02:08門從外打開,林母詢問怎麼了) B :搜索票你在大聲甚麼?
林:好! 來! 我看一下! 這甘是檢察官開的?
B :搜索票法官開的啦!
林:(大吼)這沒有簽名啊!這要給我簽名喔! B :是要簽甚麼名字啊!就蓋印章啊!
A :是要簽甚麼名字啊!你是怎樣啊!
林:(對著林母說道)打電話去叫村長給我過來啦! 林:(轉身走到床邊,踢床櫃)給你搜! 隨便你搜! 來! 林:(邊講邊走到櫃子,似乎要拿東西摔)幹
B :(B員警抓住他,要他坐下)坐下!
林:(大吼)我想要去尿尿! 不讓我去啊!
⊙林:(00:02:31)幹破你娘!
B :(抓住林永福的手臂)你現在在譙甚麼! 你現在在譙 甚麼! 先給我回來!
林:我譙你是嗎?
B :坐下!
林:……〈語意不清〉。我是譙你嗎?母阿叫村長過來
B :你在譙啊!
林:馬的!譙啊!
A :現在是在譙甚麼?
B:(A員警將林永福壓制在桌上,拿出手銬,準備銬住林永 福手)來!你現在妨害公務吼~ 我先把你銬起來!(檔案結束)
〈檔案3〉
------------------------------------------------------- A :(回應站在門口的林母)怎麼樣?
A :(對林永福說)你現在是在大聲甚麼!
林:是不能尿尿是嗎!
B :怎麼樣?你現在是在大聲甚麼!坐著!
林:……〈語意不清〉。
A :我現在叫村長來!
林:好! 來! (大吼)我真的不行在我的家尿尿是嗎! A :是怎麼樣?
B :你可以在你的家裡尿尿,但是
林:(大吼)那就搜啊!
B :你就是不能譙警察啦!
林:(大吼)我譙甚麼?我譙你喔!
B :我有錄音。
A :不然你譙誰?
B :你對我譙,你不是在譙我,不然是在譙誰? 林:來,你翻,隨你翻!
B :我會搜啦!
林:(對林母大吼)你叫那個○○○過來啦!
A :(林母說)要搜東西,要搜甚麼?!
林:(大吼)隨你搜啊!我都不能去尿尿!
B :坐著!
ˇ00:00:55~00:02:25
(林永福站著看著A警員與C女在對話)
ˇ00:01:06~00:01:06
林:(大吼)你的身分證我要看啦! 你的證件我要看啦! B :派出所的警察你要看甚麼!
林:(大吼)不然你也證件拿出來給我看,我甘知道他是派 出所的警察!
A :可以啊!這樣可以嗎?
林:你搜啊!隨你搜啊!我甘有叫你不要搜!
A :來我給你看!
林:(大吼)要坐椅子是嗎?
A :來!你要看我就給你看!
林:你搜索票我要看一下啦!
B :給你看?給你看幾次了!坐著!
A :給你看完了!
(林永福轉頭面向床櫃,用力地踹床頭櫃)
林:要搜我!
B :你現在是怎麼樣!(警員押他坐好在床上) ⊙林:要搜我! (00:01:36林永福突然站起來大吼)幹你娘! 要搜我是嗎?
B :坐著! 坐著啦!
林:(面向站在門口的林母說話)那個,手機拿過來錄一下 啦!手機拿來錄~
A :我們都有錄!
B :我們這都有在錄,都有錄! 都有錄吼~ 你現在妨礙公務 ,我把你銬起來!你不要再動了喔!
林:我妨礙甚麼公務! (大吼)你證件拿出來看啦你! B :你別再動了喔!
林:(大吼)你證件給我看! (林永福站起來) B :你坐著!(轉向對C女說話)妳來啦!
C :我沒有要出去,我就在門口。
林:你證件給我看吼!
B :你先坐著!
林:(大吼)我要告到給你去關!
B :你說你要告我到關,你現在是在恐嚇我是嗎! 林:(大吼)啊你就把證件給我看啊!
B :你坐著啦!
林:(大吼)你…你…我說你把證件給我看啦! B :我就是警察,你是聽懂沒有啊!
林:(大吼)你說你是警察就是警察是嗎!
B :不然哩?
林:你證件拿來我看一下!
B :你看多少遍了!你看幾遍!
林:來!
A :我給你看好嗎!(拿出證件給林永福看)
林:你手過去一點,我看不到你甚麼名字啦!
A :我姓陳。
ˇ00:02:26~00:03:01
(C 女在和警察抱怨她不能離開,而林永福沒有說話坐在床 上,警員搜索床頭周圍。)
(檔案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