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30號
MLDV,108,補,230,2019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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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文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2,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
二、被告簡智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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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