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99號
MLDV,108,補,199,2019022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   告 謝運煌 
      謝運和 

      謝運昌 
      謝鈞堂 
      謝國堂 
      謝忠堂 
      謝銘堂 
      謝華堂 
      謝高堂 
      謝旻峯 

      謝吳鳳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律師
被   告 林政岳 
      賴張煥英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8,302,800 元(
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其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
00地號土地面積約111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4,800元=8,30
2,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2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