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銪盛興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
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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