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25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三義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涂歲明
代 理 人 徐瑜瑾
債 務 人 吳冠昱即吳宗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貳佰陸拾柒萬捌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參拾陸萬壹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
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