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01號
MLDV,108,司促,901,2019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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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0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陳佳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肆佰捌拾元
  ,及其中壹萬玖仟零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
     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陳佳暉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
     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證二)
     ,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
     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
     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
     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
     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
     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
     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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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