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劉伶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零肆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伶蘭前就讀南華大學邀同案外人劉全東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11筆,共計新臺幣437,582
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
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
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
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劉伶蘭自民國107年
0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90,424
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1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7年01月02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
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