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土地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2號
TNDV,108,補,122,201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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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吳喜久 


被   告 陳秋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土地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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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