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83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趙本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蘇宏圖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江蘇宏圖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其本國主管機
關登記之登記證明文件;並陳報該公司是否於我國設立分公
司之登記,若有,並提出登記之文件。
二、請提出足資識別鄢克亞為相對人江蘇宏圖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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