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湯泉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裴粟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焦淑慧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焦淑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焦淑慧之
第一類建物謄本,其建物座落於「新北市○○區○○路000
○0號4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提出聲請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催告相對人焦淑慧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新店郵局存
證號碼000007)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
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
。
六、應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
請提出相對人焦淑慧(於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期日間)確
有實際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00○0號4樓」之證明
文件。(如:簽收文件之資料、出入社區照片、管區員警訪
查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