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銷售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917號
TPDV,107,重訴,917,20190221,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17號
上 訴 人 蓉樺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宜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銷
售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捌萬肆仟柒佰肆拾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伍仟伍佰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1/1頁


參考資料
展宜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蓉樺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