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17號
上 訴 人 蓉樺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宜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銷
售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捌萬肆仟柒佰肆拾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伍仟伍佰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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