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83號
上 訴 人 梁振東
梁源育
梁季如
兼上三人
送達代收人 梁建國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志勝
曾郁文
參 加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383號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
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
權,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其訴訟標的
請求權係為詐害債權之撤銷權。又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
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
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
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
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
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被上訴人於原審
起訴主張請求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760,811元,而其欲撤
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如附表一所示之房地)之價額則至少為3,13
5萬元【計算說明:依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交
易資料所載鄰近房地成交之每坪單價約為57萬元,則系爭房地約
55坪之價值約為3,135萬元(參原證7,見本院卷第227、239頁)
】,揆諸上開說明,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
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0,8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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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
│ ├───┬────┬──────┬──┬──┼────┤ 權利範圍 │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名 │地號│地目│平方公尺│ │
├─┼───┼────┼──────┼──┼──┼────┼──────┤
│ │ │ │ │ │ │ │上訴人梁源育│
│ │ │ │ │ │ │ │ 2分之1 │
│1 │臺北市│ 信義區 │吳興段三小段│304 │ 建 │ 62 ├──────┤
│ │ │ │ │ │ │ │上訴人梁季如│
│ │ │ │ │ │ │ │ 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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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建物坐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建號│ 落地號 │建物門牌├───────────┤ 權利範圍 │
│號│ │ │ │ 層次/層次面積 │ │
├─┼──┼────┼────┼───────────┼──────┤
│ │ │臺北市信│臺北市信│ 總面積181.68平方公尺 │上訴人梁源育│
│ │ │義區吳興│義區吳興│ 一層/60.56平方公尺 │ 2分之1 │
│2 │1546│段三小段│街583巷 │ 二層/60.56平方公尺 ├──────┤
│ │ │304地號 │7弄1號 │ 三層/60.56平方公尺 │上訴人梁季如│
│ │ │ │ │ │ 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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