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簡上字,106年度,7號
TPDV,106,金簡上,7,2019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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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俞百羽 
被 上 訴人 林明昇 
      李岳霖(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賴麗真(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林敏浩(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陳毓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344條 第1項第5款提出被上訴人林明昇擔任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長任內購買新飛機及決定賣飛機、投資成立及決定 解散威航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歷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內 部評估報告。如拒絕提出,應具狀說明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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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航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