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國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家安全局
法定代理人 彭勝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耿宏等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8年1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
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審判決不服部分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5,936,387元【計算式:3,056,387元+(480,0
00元×6人)=5,936,3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70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