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797號
TCDV,108,司促,3797,201902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797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蔡佳靜即蔡幸仙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伍佰叁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零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
   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玖佰元計算
   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玖拾壹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1/1頁


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