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7年度,480號
TCDV,107,簡上,480,2019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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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張琬婷 

被 上訴人 蘇柏樺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中簡易庭民
國107 年8 月31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107 年度中簡字第
178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 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及第444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上揭法條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上訴程序準用之。據此可知 ,對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者,應依前揭 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記載「對於第一審判 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 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上訴狀之記載不合法定程式 ,即為上訴不合法,經法院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得 以裁定駁回該不合法之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107 年度中簡字第1781號第 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聲明上訴狀僅記載 :「為不服台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107 年度中簡字第 1781號遷讓房屋事件的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 另狀補提理由外,僅先聲明如上」等語,即上訴狀僅表示不 服該第一審判決而「聲明上訴」,卻漏未記載「上訴聲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 該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完整之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諭 知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而該裁定業於108 年 1 月1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惟上



訴人逾期迄今猶未具狀補正完整之上訴聲明,則本件上訴有 不合法定程式之不合法情事存在,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本院自得逕以裁定駁回本件上訴。三、綜上所述,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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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