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66號
上訴人 江蕭滿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豐原區老人會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核上訴人上訴聲明就財產權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8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另關於開立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1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
(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