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靜怡
具 保 人 郭志遠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志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郭志遠因受刑人即被告陳靜怡(下稱 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鈞院指定保證金額 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 押。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 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 119 條第2 項及同法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額10萬元,於民國107 年5 月25日由具保人繳納現金 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嗣該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2 45號判決判處有罪確定,繼經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經通知具保人偕 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 具保責任,且拘提被告未獲,亦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 等情,有本院上開判決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 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 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 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