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7年度,491號
TCDM,107,簡上,491,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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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仕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本院107 年度沙簡字
第129 號中華民國107 年10月29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
105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 決不服而上訴者,得準用上開規定,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45 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自明。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陳 仕霖(下逕稱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見本院簡上卷第63頁),其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除增列「被告陳仕霖於本院準備程序 時之自白」為證據外,認原判決之犯罪事實、理由,及其認 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餘均引用第一審判決 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對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均無意見,且 坦承犯罪(本院簡上卷第46頁),惟原判決之犯罪所得計算 方式有誤,我沒有賣這麼多瓶,並未獲利這麼多云云。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 項及第2 項之犯罪 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 息宣告。刑法第38條之1 第1 、3 、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參 酌該條項立法理由略謂:「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 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 收」。是修法後犯罪所得採總額原則,且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次,第38條之1 之犯 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 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同。刑法第38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 文。經查:
(一)被告係自民國105 年10月間起,至106 年12月12日為警查 獲時止,在上址住處內,自大陸網路下單購買前述含西藥 成分之產品共計約600 盒,再於拍賣網站上接續販賣約40



0 盒予不特定人等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二)而依被告於偵訊時供稱:我從大陸淘寶、1688購物網進貨 ,到目前為止進貨超過10次,每次消費大約買60瓶,每次 約500 元人民幣。截至目前為止,差不多進貨600 瓶,我 再透過蝦皮、露天及雅虎拍賣網站販賣,賣出約400 瓶, 每瓶獲利約新臺幣(下同)300 至400 元等語(見偵卷第 109 頁反面-110頁)。從而,被告本件之犯罪所得,依據 被告上開供述,並以最有利於被告之原則,經估算結果應 為12萬元(計算式:400 瓶×300 元=12萬元)。準此, 原審既以被告之供述,並以最有利被告之原則為據,估算 被告本件之犯罪所得為12萬元並沒收之,尚無違誤。(三)被告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翻異前詞而主張:我沒有賣出40 0 瓶這麼多,我會去向拍賣網站之賣場申請銷售明細表云 云,然其始終未提出所述之銷售資料供本院調查,亦未提 出其他證據資料以實其說,已難認此部分辯解可採。是被 告以原審沒收犯罪所得之計算方式有誤且過高為由,指摘 原判決不當,尚非可採。
五、綜上,原審就被告本件犯罪所得沒收之認定,並無不妥,業 見前述,非可任意撤銷改判。此外,本院依職權審核全案卷 證後,亦未見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從而,被告指摘原審 就犯罪所得之沒收有誤且過高,並無可採,本件上訴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71 條、373 條、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白惠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12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仕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0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仕霖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起記 載『含西藥成分之「Red VIAGRA美國袋鼠精」(經檢驗含si ldenafil成分)、「M6 Upgrowth Semen 生精片」(經檢驗 含sildenafil成分)、「享硬瑪卡濃縮片」(經檢驗含Acet aminophen 、Ibuprofen 、sildenafil成分)、「巴西偉哥 」(經檢驗含sildenafil成分)、「USABLACKGOLD美國黑金 」(經檢驗含sildenafil成分)、「極品黑金剛超濃縮片」 (經檢驗含Acetaminophen 、sildenafil成分)、「 Drago n 龍邦V10 生精片」(經檢驗含Chloramphenicol 、silden afi l 成分)、「偉哥VIAGRA1+1 」(經檢驗含sildenafil 成分)、「德國小鋼炮German small gun)、「德國黑螞蟻 生精片」(經檢驗含Chloramphenicol 、sildenafil成分) 等壯陽類產品計約600 盒』應更正為『含西藥成分之附表一 、二所示之物等產品計約600 盒』等語、第29行起記載『、 「不明藥物」25瓶、「RUSH藍魔-0」2 盒、「RUSH綠巨人0 」2 盒、「NEW RELEASE FIRE FISTBOX-0希臘傳奇」2 盒 』 應更正為『,暨均含西藥成分之「不明藥物」25瓶、「RUSH 藍魔-0」2 盒、「RUSH綠巨人0 」2 盒、「NEW RELEASEFIR E FISTBOX -0希臘傳奇」2 盒(即附表二所示之物)』等語 ,及證據部分增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7 年3 月15日局授 衛食藥字第1070020677號函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 7 年3 月12日FD A研字第1060050444號檢驗報告書外,其餘 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藥事法所稱「禁藥」,藥事 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前段定有明文。又該條所稱未經核 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係指該藥品未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者,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6 條亦定有明文。準此,輸入藥品,應依藥事法第39條 規定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 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證 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由藥品許可證 所有人及其授權者輸入,其餘之輸入藥品,除係旅客或隨 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所攜帶之自用藥品進口者外,若有未經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核准擅自輸入之情形 者,即係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是核被告陳仕霖所為 ,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及同法第83 條第3 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罪。
(二)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 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 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收集性或成癮性 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從而集合犯之成立,除行 為人主觀上須出於一個決意外,該自然意義之複數行為, 在時、空上並應有反覆實行之密切關係,依社會通念,客 觀上認為以包括之一罪評價較為合理者,始與立法之意旨 相符(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9號、95年台上字第 393 7 號、95年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10 5 年10月間起迄至106 年12月12日為警查獲扣得附表一、 二所示之物止之本案犯行期間,係基於同一營利之目的而 過失輸入禁藥、過失販賣禁藥,其反覆輸入、販賣之行為 ,以包括之一罪評價較為合理,各應論以一罪。(三)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 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 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 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 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 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 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 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 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輸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其主觀犯意及最終目的,係欲將之販售予不特定消費者 以牟利,是其輸入禁藥及販賣禁藥二行為間之犯罪目的單 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 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與人民法律感情 亦未契合,是應適度擴張「同一行為」之概念,認此情形 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是被告係 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過失輸入禁藥罪及過失販賣禁藥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藥事法 第82條第3 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因過失輸入及販賣禁藥,所為誠屬不該,惟以



被告知能坦承上開犯行,兼衡以被告輸入禁藥之數量、獲 取之利益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暨其自 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參見 107 年度偵字第1051號偵查卷第9 頁警詢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 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固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 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 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 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最高 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供犯罪所 用之物、犯罪預備之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有明文規定。查扣案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 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3 、4 、5 項分別規定:「犯罪所 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 規定。(第1 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3 項)」「第 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 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第4 項)」「犯罪所得已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第5 項) 」;前條(指第38條之1 )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 ,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2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另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 並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之影響,增 訂第38條之2 第2 項之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第38條之1 之沒收或追徵在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 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 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又犯罪利得範圍,參考增 訂刑法第38條之1 又犯罪利得範圍,參考增訂刑法第38條 之1 立法理由謂:「…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 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是採行不 扣除犯罪成本之總額原則之立法意旨,至為灼然。查被告 本案犯行期間,販賣售出之禁藥數量合計400 瓶、每賣出 一瓶獲利約300 元至400 元左右乙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 檢察官訊問時陳明在卷(見107 年度偵字第1051號偵查卷 第109 、110 頁),此外查無其他相關證據可認被告本案 販賣禁藥之每一瓶獲利確有超過300 元之情事,依同法第



38條之2 第1 項估算,並採最有利於被告之算法,估算之 犯罪所得為120,000 元(計算式:400 瓶×300 元=120, 000 元)。依前開說明,被告本案犯行之前開120,000 元 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如宣告沒收或追徵,亦核無刑法 第38條之2 第2 項所定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 1 項、第454 條第2 項,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第83條第3 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 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 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檢驗出之藥品成分 │數量 │




├──┼───────────┼─────────┼──────┤
│1 │Red VIAGRA美國袋鼠精 │Sildenafil │拾肆盒 │
├──┼───────────┼─────────┼──────┤
│2 │M6 Upgrowth Semen生精 │Sildenafil │貳拾伍盒 │
│ │片 │ │(送驗參拾肆│
│ │ │ │盒,驗餘貳拾│
│ │ │ │伍盒) │
├──┼───────────┼─────────┼──────┤
│3 │享硬瑪卡濃縮片 │Acetaminophen、 │拾壹盒 │
│ │ │Ibuprofen、 │ │
│ │ │Sildenafil │ │
├──┼───────────┼─────────┼──────┤
│4 │巴西偉哥 │Sildenafil │貳盒 │
├──┼───────────┼─────────┼──────┤
│5 │USA BLACK GOLD美國黑金│Sildenafil │拾參盒 │
├──┼───────────┼─────────┼──────┤
│6 │極品黑金剛超濃縮片 │Acetaminophen、 │拾貳盒 │
│ │ │Sildenafil │ │
├──┼───────────┼─────────┼──────┤
│7 │Dragon龍邦V10生精片 │Chloramphenicol、 │肆拾捌盒 │
│ │ │Sildenafil │ │
├──┼───────────┼─────────┼──────┤
│8 │偉哥VIAGRA1+1 │Sildenafil │拾貳盒 │
├──┼───────────┼─────────┼──────┤
│9 │德國小鋼炮German small│Sildenafil │柒盒 │
│ │gun │ │ │
├──┼───────────┼─────────┼──────┤
│10 │德國黑螞蟻生精片 │Chloramphenicol、 │貳拾伍盒 │
│ │ │Sildenafil │ │
└──┴───────────┴─────────┴──────┘
附表二: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 檢驗出之藥品成分 │數量 │
├──┼───────────┼───────────┼──────┤
│1 │不明藥物 │Isobutyl nitrite、 │拾捌瓶 │
│ │ │Isoamyl nitrite │(送驗貳拾伍│
│ │ │ │瓶,驗餘拾捌│
│ │ │ │瓶) │
├──┼───────────┼───────────┼──────┤
│2 │RUSH藍魔-0 │Isobutyl nitrite、 │壹盒(送驗貳│




│ │ │Isoamyl nitrite │盒,驗餘壹盒│
│ │ │ │) │
├──┼───────────┼───────────┼──────┤
│3 │RUSH綠巨人0 │Isobutyl nitrite、 │壹盒(送驗貳│
│ │ │Isoamyl nitrite │盒,驗餘壹盒│
│ │ │ │) │
├──┼───────────┼───────────┼──────┤
│4 │NEW RELEASE FIRE FIST │Isobutyl nitrite、 │壹盒(送驗貳│
│ │BOX-0希臘傳奇 │Isoamyl nitrite │盒,驗餘壹盒│
│ │ │ │) │
├──┼───────────┴───────────┴──────┤
│備註│上述物品均檢驗出含Isobutyl nitrite及Isoamyl nitrite成份, │
│ │nitrite為揮發性亞硝酸鹽,使用於人體,上開兩種成分具平滑肌鬆 │
│ │弛及血管擴張作用,應屬藥品管理。(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
│ │署於107年3月12日發文字號FDA研字第1060050444號函及臺中市政府 │
│ │衛生局於107年3月15日發文字號局授衛食藥字第1070020677號函在卷│
│ │可稽) │
└──┴──────────────────────────────┘
【原判決之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051號
被 告 陳仕霖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仕霖原應注意確保其向大陸地區購物網站所販入、輸入之 壯陽類產品,不含任何西藥成分,始得販賣,竟疏未注意, 自民國105年10月間起,在臺中市○○區○○○街000號住處 ,以電腦網際網路連線至大陸地區「淘寶網」及「1688購物 網」,接續下單購買販入含西藥成分之「Red VIAGRA美國袋 鼠精」(經檢驗含sildenafil成分)、「M6 UpgrowthSemen 生精片」(經檢驗含sildenafil成分)、「享硬瑪卡濃縮片 」(經檢驗含Acetaminophen 、Ibuprofen 、sildenafil成 分)、「巴西偉哥」(經檢驗含sildenafil成分)、「USA BLACK GOLD美國黑金」(經檢驗含sildenafil成分)、「極 品黑金剛超濃縮片」(經檢驗含Acetaminophen 、sildenaf il成分)、「Dragon龍邦V10 生精片」(經檢驗含Chloramp henicol 、sildenafil成分)、「偉哥VIAGRA1+1 」(經檢



驗含sildenafil成分)、「德國小鋼炮German small gun) 、「德國黑螞蟻生精片」(經檢驗含Chloramphenicol 、si ldenafil成分)等壯陽類產品計約600 盒,再於「蝦皮拍賣 網」「露天拍賣網」「雅虎拍賣網」等網站,以「IRIS示翼 想世界」之名稱,刊登販賣廣告後,接續販賣約400 盒予不 特定人。嗣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於106 年10月26日將陳仕霖 所販賣之「Red VIAGRA美國袋鼠精」產品送檢發現含「sild enafil」成分,再經警於106 年12月12日10時50分許,持搜 索票在上址查獲,扣得含西藥成分之「Red VIAGRA美國袋鼠 精」14盒、「M6 Upgrowth Semen 生精片」34盒、「享硬瑪 卡濃縮片」11盒、「USA BLACK GOLD美國黑金」13盒、「Dr agon龍邦V10 生精片」48盒、「極品黑金剛超濃縮片」12盒 、「偉哥VIAGRA1+1 」12盒、「德國小鋼炮German smallgu n )」7 盒、「德國黑螞蟻生精片」25盒、「巴西偉哥」 2 盒、寄貨單據1 批及不含西藥成分之產品「CROWN3000 」 9 瓶、「KELLETT FILMS 」9 盒、「不明藥物」25瓶、「RUSH 藍魔-0」2 盒、「RUSH綠巨人0 」2 盒、「NEW RELEASEFIR E FIST BOX-0希臘傳奇」2 盒等物。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仕霖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已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 衛生局106年12月1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60121956號函、樂購 蝦皮有限公司函文影本、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檢驗報告影本、 蝦物購物網站列印資料、產品照片、被告提出之產品來源列 印資料、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檢查現場紀錄表、現場照片、臺 中市政府衛生局107年1月29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070008112號 函附檢驗報告影本等在卷,及被告所有之「Red VIAGRA美國 袋鼠精」14盒、「M6 Upgrowth Semen 生精片」34盒、「享 硬瑪卡濃縮片」11盒、「USA BLACK GOLD美國黑金」13盒、 「Dragon龍邦V10 生精片」48盒、「極品黑金剛超濃縮片」 12盒、「偉哥VIAGRA1+1 」12盒、「德國小鋼炮Germansmal lgun)」7 盒、「德國黑螞蟻生精片」25盒、「巴西偉哥」 2 盒、寄貨單據1 批等扣案可稽。被告罪嫌堪以認定。二、按「81年7 月31日,經總統令制定公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並自81年9 月18日起施行。依盧何麟行為時 即現行之該條例第40條第1 項明定:『輸入或攜帶進入台灣 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 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其施行細則第55條復明示:『本條例第40條所稱有關法 令,指商品檢驗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



、藥事法、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是於 盧何麟行為時,藥事法所稱『輸八』,係包含自大陸地區輸 入之情形。」(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876號刑事裁判 要旨可資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 3 項、第1 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嫌及同法第83條第3 項、第 1 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罪嫌。其以一過失行為,同時觸犯上開 2 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過 失輸入禁藥罪嫌論處。扣案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檢 察 官 蔡仲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魏之馨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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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