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07年度,103號
TCDM,107,原易,103,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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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易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淑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被   告 呂吉成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呂淑英為臺中市○區○○路000 號卡儂KTV之員工(業於本案發生後離職),告訴人即被告呂 吉成為卡儂KTV之顧客,呂吉成於民國107年5月10日晚間前 往卡儂KTV消費,因邀約呂淑英外出未果,於當日晚間9時許 ,見呂淑英搭乘章道昌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計程車從卡儂 KTV欲離去,乃趁機進入該計程車後座,並指示章道昌開往 成功路與繼光街附近,呂淑英見狀乃跟呂吉成稱已下班,累 了要回家等語,呂淑英呂吉成進而發生口角,詎呂淑英呂吉成竟分別基於傷害之犯意,發生肢體拉扯,呂淑英乃出 手毆打呂成吉,呂成吉亦出手毆打呂淑英頭部,並將呂淑英 手臂往後壓扭拉,呂淑英乃反擊撥打呂吉成,導致呂吉成眼 鏡破裂,割到呂吉成之臉部,呂淑英因此受有右肩扭挫傷、 頭部鈍挫傷之傷害;呂吉成因此受有右臉開方性傷害、右臉 擦傷及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呂淑英呂吉成各涉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呂淑英呂吉成涉犯之傷害罪, 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呂吉成、呂 淑英已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 ,是上開告訴人既均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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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