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撤緩更一字,108年度,1號
PHDM,108,撤緩更一,1,2019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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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撤緩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金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08 年度執聲字第1 號),本院裁定後(108 年度撤緩字第1 號
)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銷發回(108 年度抗字第4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金蟬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 以101 年度易字第5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緩刑5 年,並應依本院101 年度附民字第16號和解筆錄所載 內容給付。查受刑人對被害人林○○等8 人均未依上開和解 筆錄所載內容給付,距應給付之金額差距甚大,據被告稱無 力償還,且不願告知現居地,受刑人未依緩刑宣告所附條件 履行,其違反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 預期效果。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 第4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 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 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 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 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復考諸緩刑制度之目的在鼓勵惡性較輕微 之犯罪行為人或偶發犯、初犯得適時改過,以促其遷善,復 歸社會正途;又緩刑宣告得以附條件方式為之,亦係基於個 別預防與分配正義,俾確保犯罪行為人自新及適度填補其犯 罪所生之損害為目的,然犯罪行為人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 體事證足認其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自不宜給予緩刑之 寬典,故而設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所謂「情節重大」之要 件,當從受刑人自始是否真心願意接受緩刑所附之條件,或 於緩刑期間中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 、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 而言,考量受刑人未履行條件情形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依 比例原則綜合衡酌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 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資以決定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58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5 年,並應依本 院101 年度附民字第16號和解筆錄所載內容,分別向被害人 高○、林○○、呂○○、葉○○、呂○○顏○○麻○○ 、吳○○給付新臺幣546,000 元、842,000 元、296,000 元 、696,000 元、447,000 元、238,000 元、147,000 元、27 5,000 元,給付方式如附表所示,於民國103 年2 月25日確 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受刑人自103 年起變更付款方式,且迄今僅清償部分款項, 並未依上開刑事判決所定之緩刑條件內容,按期給付被害人 款項等情,有被害人等之存摺影本、澎湖地檢署公務電話紀 錄單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澎湖地檢署103 年度執 緩字第3 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足見受刑人確有違反本院上 開刑事判決緩刑宣告所定負擔。
㈢惟受刑人陳稱因經濟狀況不佳,於103 年1 月間曾與被害人 等協議改為每3 個月給付1 期,且自103 年4 月起至107 年 12月止均按期給付。又105 年至106 年間陸續因腎結石及遭 遇車禍等因素,致無法工作,現欲租地種植水果作生意,故 於108 年1 月間復與全部被害人協議108 年仍每3 個月給付 1 期,自109 年起每2 個月給付1 期等情,業據其提出匯款 明細、經被害人林○○等8 人簽署之承諾書在卷可稽(見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 年度抗字第47號卷第9 至15頁)。 而受刑人105 年度全年所得僅有7,614 元、106 年度所得則 為0 元,財產亦僅有汽車1 台,此亦有受刑人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28頁) ,則受刑人上揭所述應認屬實。受刑人既因上情致未切實依 附表方式付款,可見受刑人並非不願履行原判決所定緩刑條 件,而係因車禍及身體等因素導致無法工作、生活困難,而 無法按期支付,難與惡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 有逃匿之虞等情形等同而論。此外,復查無相關資料足證受 刑人有履行負擔可能,卻故意隱匿或處分其財產之情事,自 難認為受刑人違反緩刑宣告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而有「足認 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情形存 在。
四、綜上所述,本件尚乏受刑人受緩刑宣告而有違反所定負擔情 節重大,致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經核 與前揭規定不符,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附表:
一、被告葉金蟬應給付原告高○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陸仟元 ,其給付方法為:自民國103年3月17日起,按月於每月17日 前給付参仟伍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如一期不給付,視為 全部到期。
二、被告葉金蟬應給付原告林○○捌拾肆萬貳仟元,其給付方法 為:自民國103 年3 月17日起,按月於每月17日前給付肆仟 元,至全部清償完畢,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三、被告葉金蟬應給付原告呂○○貳拾玖萬陸仟元,其給付方法 為:自民國103年3月24日起,按月於每月24日前給付貳仟元 ,至全部清償完畢,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四、被告葉金蟬應給付原告葉○○陸拾玖萬陸仟元,其給付方法 為:自民國103年3月17日起,按月於每月17日前給付参仟伍 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五、被告葉金蟬應給付原告呂○○肆拾肆萬柒仟元,其給付方法 為:自民國103年3月17日起,按月於每月17日前給付貳仟伍 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六、被告葉金蟬應給付原告顏○○貳拾参萬捌仟元,其給付方法 為:自民國103年3月24日起,按月於每月24日前給付貳仟元 ,至全部清償完畢,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七、被告葉金蟬應給付原告麻○○壹拾肆萬柒仟元,其給付方法 為:自民國103年3月24日起,按月於每月24日前給付貳仟元 ,至全部清償完畢,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八、被告葉金蟬應給付原告吳○○貳拾柒萬伍仟元,其給付方法 為:自民國103年3月24日起,按月於每月24日前給付貳仟元 ,至全部清償完畢,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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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