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3號
CTDV,108,補,93,2019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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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李欣倩 
訴訟代理人 鄭鈞懋律師
 
原告與被告卓玉菡鄧世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1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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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