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64號
CTDV,108,司促,2264,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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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64號
 
債 權 人 陳家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鑫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聯鑫國際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
  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林心彤郭宏阡)
  。
二、請求新台幣167,847 元之證明文件及計算式(請分別計載各
  租賃標的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三、台端提出之房屋租賃委任管理契約書所載之標的僅有高雄市
  ○○區○○路000 號2 樓L2/L3 二間,如有其他契約,請一
  併提出。
四、債務人聯鑫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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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