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64號
債 權 人 陳家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鑫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聯鑫國際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
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林心彤非郭宏阡)
。
二、請求新台幣167,847 元之證明文件及計算式(請分別計載各
租賃標的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三、台端提出之房屋租賃委任管理契約書所載之標的僅有高雄市
○○區○○路000 號2 樓L2/L3 二間,如有其他契約,請一
併提出。
四、債務人聯鑫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