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2號
債 權 人 楊慧慈即坤儀軒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玥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胡玥琪請求之依據為何?(蓋依台端所附之
臉書留言截圖訂購人為胡玥琦,與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姓名
不符,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並提出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胡玥琪簽收系爭商品之相關證明資料。
四、請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按
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如無依據,則請更正
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