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06號
CTDV,108,司促,1706,2019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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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6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慈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依分期付款約定書第四條所載,自遲付之金額累積達全部金
  額五分之一之日起,喪失分期之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則請
  釋明自何時起喪失分期之利益,及民國107年2月21日起算利
  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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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