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王寶團 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律師複 代理人 鍾美馨律師被上訴人 陳佩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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