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8年度,4號
TYDV,108,消債職聲免,4,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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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秀玉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秀玉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 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 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 ,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 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 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 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 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 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 債務。(四)聲請清算前2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 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 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 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 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1 年內,已有清算 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 )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 利於債權人中之1 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 (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 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 務之行為」、「債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 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 得為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32 至135 條定有明文。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 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該條例所定重建型債 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 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 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



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 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 障其生存權,除另有上述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所定 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採免責主義(同 條例第1、132 條立法目的參照)。
二、經本院依職權通知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就債務人免責與否表 示意見:
㈠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等語。 ㈡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請查明債務人有 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和第134 條之情形等語。 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請查明債務 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和第134 條之情形等語。 ㈣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若債務人受免責,則未受清償之保險費 和利息將發生消滅效果,且不計入保險年資,未來如請領老 年給付和身心障礙給付,將無法受到基本保障。 ㈤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請查明債務人有無消債條 例第134 條第8 項隱匿財產之情。
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請查明債務 人有無消債條例134 條第2 款和第8 款或第133 條之情形。 ㈦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請查明債務 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和第134 條之情形等語。 ㈧債務人: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和第134條之情形,請求 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於106年9月14日向本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6年度 消債清字第67號裁定自106年12月28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 並由司法事務官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終結清算 程序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 第67號(下稱消清卷)、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下稱 執清卷)卷宗查核屬實。
㈡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 依債務人財稅清單所示其聲請前2年分別為0元和4萬5,200元 【(見106年度消債調字第284號(下稱調解卷)第11至12頁 】。至其於上開期間債務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數額,業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67號裁定中予以認 定每月合計7,929 元,為合理之必要支出,則債務人聲請清 算前2 年之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共計 19萬296 元,扣除必要支出後兩年之餘額為0 元(45,200- 190,296 ),雖本件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未得任何清償,然 本院斟酌聲請人已入不敷出,顯已限於無資力,堪認債務人



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前段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㈢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不免責事由: 債權人並未提出債務人有何134條各款情況之客觀證明供本 院審酌,本院亦未查獲債務人有合於上開不免責之情狀,堪 認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業經法院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且 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33 條所定之情形,亦無消債條例第134 條各款所列之不免責事由,依消債條例第132 條之規定,本 院自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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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