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非訟代理人 林芷伃
相 對 人 張紫彤即張仲駿之繼承人
張韶芹即張仲駿之繼承人
張鈞皓即張仲駿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張仲駿之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仲駿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張仲駿之債權人,執有債權憑證, 惟張仲駿已死亡,經查詢其繼承人即相對人並無拋棄繼承, 特依民法第1156條之1 規定,聲請命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於法 定期間內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 冊。民法第1156條第1 項、第1156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家事事件 公告查詢結果、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絲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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