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98號聲 請 人 楊閎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子鈞(原名:謝承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票號685278之正確發票日、利息起算日 (修改未簽章)。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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