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72號
債 權 人 宜誠鉑金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貴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定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陳定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陳定朋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路000 號9 樓」。
三、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陳定朋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四、請提出債權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及最近一次選
任主任委員(法定代理人)之相關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