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減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291號
TYDV,107,訴,2291,2019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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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英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蕭宜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 萬6,04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 萬7,0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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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