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7年度,1755號
TYDM,107,審訴,1755,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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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7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宥夆


具 保 人 鄭閎倢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
度毒偵字第2670號、第3131號、第3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閎倢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黎宥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 具保人鄭閎倢繳納該保證金後當庭釋放。茲被告黎宥夆經本 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依法派警前往拘提無著。 而具保人邱宥誠經通知亦未轉知、帶同被告到庭或陳明被告 現所在地,有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之戶籍資 料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 被告顯係逃匿,拒不到案接受審判,爰依首揭規定沒入上述 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之 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簡方毅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涵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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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