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6號
SCDV,108,補,96,201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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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關仲樑 
訴訟代理人 劉正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政澤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另請補正:起訴狀繕本(含證物)兩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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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