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宗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陸萬壹仟零捌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2,830,946元 │107.11.15 │1.81 │自民國107年12月16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 │
│ │ │ │ │,按年息0.181%,超過6個 │
│ │ │ │ │月者,按年息0.362%計算之│
│ │ │ │ │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 │ │ │ │收取期數為九期。 │
├─┼────────┼─────────┼───┼────────────┤
│2 │130,136元 │107.12.15 │1.81 │自民國108年1月16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 │
│ │ │ │ │按年息0.181%,超過6個月 │
│ │ │ │ │者,按年息0.362%計算之違│
│ │ │ │ │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 │ │ │ │取期數為九期。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