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8年度,4號
PCDV,108,破,4,2019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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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4號
聲 請 人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相 對 人 謝黃麗玉
      謝富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目前積欠聲請人之債務尚未加計 利息之本金已高達新臺幣72,639,648元,聲請人亦無法透過 強制執行法之相關規定獲得保障,故聲請人迫於無奈,為維 護債權權益,爰聲請裁定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二、按聲請宣告破產事件需破產人之財產扣除有別除權、財團債 務及財團費用後,尚有餘額可供債權人分配,方有宣告破產 之實益;若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破產 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將徒增破產程序並浪費相關費用, 無助於債權人與債務人,自應認其聲請宣告破產為無實益, 以裁定駁回其破產宣告之聲請。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執 債權憑證為民國85年間取得,嗣未再換發,故無新債權憑證 可提出;且聲請人最近一次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案號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91420 號,該次執行並 無結果;嗣因聲請人查無相對人有何可供執行之財產,故未 再聲請強制執行;又依聲請人目前調查結果,相對人名下確 實無任何財產可清償債務等節,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可見 相對人名下並無財產可供清償,遑論成立破產財團。至聲請 人雖稱相對人謝生富之職業為律師,豈有可能毫無資力可構 成破產財團,故有調查之必要云云;然聲請人聲請調查之方 法,乃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詢相對人 之投保情形及財產所得資料,而該等資料於一般強制執行事 件中即可查詢。今聲請人既對相對人執有執行名義,且稱依 其目前調查結果相對人名下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本件自難再 由前述調查方法探知相對人名下有無其他財產,難認有贅予 調查之必要。況且,相對人縱使考領有某種專業執照,亦不 當然可認其必有財產可供成立破產財團;聲請人徒憑相對人 謝生富具有律師資格乙節,主張相對人謝生富應有資力云者



,僅為其主觀臆測之詞,尚無足採。
三、綜上所述,相對人既無充足資產得以組成破產財團,依法本 難准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且將來破產債權人並無獲得相當 比例受償之可能,考量破產程序之進行繁雜、所費不眥,倘 如宣告相對人破產,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根本無益 於全體債權人;亦即,本件缺乏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從而 ,本件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因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符,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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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