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沈欣蓓
相 對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相對人與第三人黃瓊慧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代位聲請命相
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 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假扣押執行第三人黃 瓊慧之財產,經鈞院以106年度司執全字第473號將第三人黃 瓊慧之財產予以執行在案。因聲請人前對第三人黃瓊慧(即 黃蘇碧雲之繼承人)等人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聲請人 為第三人黃瓊慧之債權人,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 ,聲請人自得代位第三人黃瓊慧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等語。
三、經查,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此有該院 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附於本院106年度司執全 字第473號假扣押執行案卷內可稽,則依前揭說明,本件自 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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