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589號
PCDV,108,司票,589,201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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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楊燕玲 


相 對 人 周銀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裁定聲請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二紙。
三、聲請狀之聲請事項所載聲請裁定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
  ,惟聲請狀並無附表,請更正聲請事項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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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