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89號聲 請 人 楊燕玲 相 對 人 周銀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本票裁定聲請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二紙。三、聲請狀之聲請事項所載聲請裁定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 ,惟聲請狀並無附表,請更正聲請事項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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