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56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魏建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捌仟壹佰柒拾
陸元,及其中貳拾柒萬貳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零壹拾叁
元,及其中玖萬肆仟伍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
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