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511號
PCDV,108,司促,3511,2019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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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1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 務 人 蔣駿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10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19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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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