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89年度,3059號
TPDV,89,除,3059,200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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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五九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紀喜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一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王苑琛~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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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0五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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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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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X─0000000 │    │壹  │叁佰陸拾│   │
│ │               │              │    │   │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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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