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五九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紀喜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一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王苑琛~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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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0五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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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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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X─0000000 │ │壹 │叁佰陸拾│ │
│ │ │ │ │ │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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