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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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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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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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務人 張登翔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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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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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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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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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如附表一編號1、2、3所示財產,以「由本院變賣後,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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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賣後實際所得之金額於本件清算程序中分配予如確定債權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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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列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為處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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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股票,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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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14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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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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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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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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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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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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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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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又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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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如本院106年10月26日公告債權表所載已申報之無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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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有本院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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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後,予以處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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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於開始清算時,有附表一編號1、2、3所示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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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經本院徵詢債務人及債權人等意見,由本院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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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將拍賣所得價金分配予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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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查,附表一編號3之股票未上市櫃,且近年來均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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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紀錄,2016年來僅查得委賣價格而無委買價格,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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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不易處分,故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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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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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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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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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4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5
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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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7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8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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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數量
1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股
2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6股
3宏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5股
4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829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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