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194號
PCDV,106,司執消債更,194,20190218

1/1頁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4號
3
聲 請 人
4
即 債務人 聶鈺芳(原名:聶明玉)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代 理 人 董怡辰律師
8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9
  主 文
10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1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12
二之限制。
13
  理 由
14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15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16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
17
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18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
19
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
20
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可處分所得
21
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
22
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
23
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
24
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
25
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必要
26
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
27
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同條例第64之1
28
條、第64之2條亦有明定。
29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
30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
31
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第一頁1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
2
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
3
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
4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5
回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6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7
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
8
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9
(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逢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有薪資、執
10
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
11列平均每月收入約為29,703元(已加計年終獎金),並有逢
12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年度薪資資料在卷可佐,應堪
13
信為真實。
14
(三)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共分四階段,係以一個月為一期、共
15
72期,第一階段即更生方案第1-4期每期清償1,800元、第
16
二階段即更生方案第5-22期每期清償8,800元、第三階段
17
即更生方案第23-28期每期清償4,800元、第四階段即更生
18
方案第29-72期每期清償15,000元,其收入29,703元扣除
19
上開清償金額後,第一階段債務人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20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合計共27,903元、第二階段為20,903
21
元、第三階段為24,903元、第四階段為14,703元,合先敘
22
明。
23
(四)債務人與兩名子女共同居住於新北市,長女現年21歲、就
24
學中,次女現年17歲,均符中低收入資格,雖無領取補助
25
津貼然享有學雜費自付4成之優惠,第一階段中債務人個
26
人每月必要支出加計分擔二女之扶養費共27,903元,低於
27
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即
28
17,599元為標準所計算之扶養費用及個人必要支出【計算
29
式:17599+(17599×2女÷2扶養義務人=35198】,應屬合
30
理。債務人之長女完成學業後即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第二、
31
第三階段,因次女仍在學中但因成年不符中低收入之資
32
格、無法享有學雜費減免之優惠,而再區分第二及第三階
33
段清償,債務人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及負擔次女之扶養費
第二頁1
合計分別為20,903元、24,903元,均未逾上開標準計算之
2
扶養費用及個人必要支出【計算式:17599+(17599×1女÷2
3
扶養義務人=26398】,亦屬合理。更生方案第四階段即第
429期起,債務人兩名子女均已完成學業、進而可工作貼補
5
家用,債務人於更生方案第29期起個人每月必要支出列估
6
14,703元,低於上述新北市108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7
14,666元之1.2倍17,599元,可認已撙節開支,且其每月
8
薪資收入扣除必要支出總額後,已全數提撥至更生方案中
9
用以清償債務,可認債務人確已盡力清償。
10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
11  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12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
13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
14
  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
15
  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
16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
17
  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
18
  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19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0
官提出異議。
21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22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23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24
壹、更生方案內容
25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54,400元26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8,765,880元27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28
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4期每期清償1800元,第5-22期每29
期清償8800元,第23-28期每期清償4800元,第29-72期每期清30
償15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第三頁1
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2
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3
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4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5
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6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7
(01)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8
   第01-04期每期清償金額:216元9
   第05-22期每期清償金額:1,058元10   第23-28期每期清償金額:577元11   第29-72期每期清償金額:1,804元12
(0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第01-04期每期清償金額:120元14
   第05-22期每期清償金額:586元15
   第23-28期每期清償金額:319元16
   第29-72期每期清償金額:998元17
(0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第01-04期每期清償金額:23元19
   第05-22期每期清償金額:114元20
   第23-28期每期清償金額:62元21
   第29-72期每期清償金額:195元22
(04)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3
   第01-04期每期清償金額:272元24
   第05-22期每期清償金額:1,332元25
   第23-28期每期清償金額:727元26
   第29-72期每期清償金額:2,271元27
(05)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8
   第01-04期每期清償金額:274元29
   第05-22期每期清償金額:1,340元30
   第23-28期每期清償金額:731元31
   第29-72期每期清償金額:2,284元32
(06)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3
   第01-04期每期清償金額:56元第四頁1
   第05-22期每期清償金額:272元2
   第23-28期每期清償金額:148元3
   第29-72期每期清償金額:463元4
(07)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
   第01-04期每期清償金額:264元6
   第05-22期每期清償金額:1,292元7
   第23-28期每期清償金額:705元8
   第29-72期每期清償金額:2,203元9
(08)潘美惠
10   第01-04期每期清償金額:132元11   第05-22期每期清償金額:644元12
   第23-28期每期清償金額:351元13
   第29-72期每期清償金額:1,097元14
(09)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第01-04期每期清償金額:103元16
   第05-22期每期清償金額:503元17
   第23-28期每期清償金額:275元18
   第29-72期每期清償金額:857元19
(10)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第01-04期每期清償金額:137元



21
   第05-22期每期清償金額:668元22
   第23-28期每期清償金額:364元23
   第29-72期每期清償金額:1,138元24
(11)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第01-04期每期清償金額:139元26
   第05-22期每期清償金額:678元27
   第23-28期每期清償金額:370元28
   第29-72期每期清償金額:1,156元29
(1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第01-04期每期清償金額:64元31
   第05-22期每期清償金額:313元32
   第23-28期每期清償金額:171元33
   第29-72期每期清償金額:534元第五頁1
參、補充說明
2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3
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4
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5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6
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7
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8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9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10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11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12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3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14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15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16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17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六頁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逢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