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7年度,42號
PCDM,107,重附民,42,2019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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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原   告 三湧企業工程有限公司(即金鴻水電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呂秀蘭
原   告 許喜寧
被   告 楊家勳

      楊玉玲即億興家具行


      楊曹月里即健傑家具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492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楊家勳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 罪在案,有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492 號判決可稽。揆諸首揭 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 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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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湧企業工程有限公司(即金鴻水電材料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湧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