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吳珈釧
被 告 陳英俊
被 告 洪淑惠
被 告 洪國榕
被 告 洪淑靜
被 告 洪財賢
被 告 洪河通
被 告 洪榮達
被 告 洪榮舉
被 告 朱洪麗珠
被 告 陳英傑
被 告 陳和平
被 告 陳永豐
被 告 邱洪麗香
被 告 陳洪麗滿
被 告 洪麗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被 代位人陳英俊之應繼份比例,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 內陳報被代位人陳英俊之被繼承人及其他繼承人等戶籍資料 ,並陳報應繼份比例為何,逾期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 108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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