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65號
CHDV,108,訴,165,2019022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吳珈釧 





被   告 陳英俊 
被   告 洪淑惠 
被   告 洪國榕 
被   告 洪淑靜 

被   告 洪財賢 

被   告 洪河通 
被   告 洪榮達 

被   告 洪榮舉 

被   告 朱洪麗珠

被   告 陳英傑 

被   告 陳和平 

被   告 陳永豐 

被   告 邱洪麗香

被   告 陳洪麗滿

被   告 洪麗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被 代位人陳英俊之應繼份比例,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 內陳報被代位人陳英俊之被繼承人及其他繼承人等戶籍資料 ,並陳報應繼份比例為何,逾期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 108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