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陳士翔
上列聲請人陳士翔因與相對人張元櫪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士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
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系爭2張本票(票號:
TH0000000、TH0000000號)皆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
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
,請具狀釋明系爭2張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各為
「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