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8年度,2號
CHDV,108,事聲,2,2019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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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2號
異 議 人  蕭文濱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顏進生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異議人對於本
院司法事務官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所為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
裁定(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7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於二審時其已有表示鑑 價費不超過新臺幣(下同)40,000元,且只能針對甲案鑑價 ,乙案並未獲得共有人同意鑑價。一審時也未徵詢共有人同 意即鑑價,故該筆鑑價費用57,225元應不予認列;此外,相 對人顏進生所預納之地政規費12,225元有重複等語。二、查異議人非原裁定之當事人(僅為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9 號分割共有物訴訟中當事人蕭錫鈿之訴訟代理人),且未受 當事人委任,自無聲明異議之權限,是蕭文濱具狀提出之異 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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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