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8年度,2號
CHDV,108,事聲,2,2019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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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2號
異 議 人 蕭興英 
      張錫聰 
      張隆勇 
      張中和 
      蕭錫鈿 
      蕭志昇 
      蕭志誠 
      蕭炳森 
      賴柏硯 
視同異議人 蕭有舜 
      蕭香娥 
      蕭錦榮 
      顏進生 
相 對 人 蕭富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所為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本院107
年度司聲字第37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如附表所示之異議人各應賠償異議人顏進生及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第一審受訴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應對全體訴訟當事人為 之,並應同時確定訴訟費用額,若當事人中任一人對於確定 訴訟費用額之裁定不服,因對全體訴訟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 ,其效力與應負擔之金額自應及於全體訴訟當事人。查本件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9號、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29號判決確定後,相對 人對其他當事人蕭興英張錫聰張隆勇張中和蕭錫鈿蕭志昇蕭志誠蕭炳森賴柏硯蕭富源蕭有舜、蕭 香娥、蕭錦榮顏進生等13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107年12月6日以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71號裁 定後,雖僅蕭興英張錫聰張隆勇張中和蕭錫鈿、蕭 志昇、蕭志誠蕭炳森賴柏硯等9人聲明異議,惟依上開 說明,本件訴訟費用額之確定直接影響其他共同訴訟人應負 擔之金額,爰併列蕭興英等9人除外之其餘同造當事人為視 同異議人,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於二審時其已有表示鑑



價費不超過新臺幣(下同)40,000元,且只能針對甲案鑑價 ,乙案並未獲得共有人同意鑑價。一審時也未徵詢共有人同 意即鑑價,故該筆鑑價費用57,225元應不予認列;此外,相 對人顏進生所預納之地政規費12,225元有重複等語。三、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本法第77條之23至第77 條之25所定之費用,包括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 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 費用。又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 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 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 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至訴訟費用究應由何 人負擔?按何比例負擔?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 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 (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號裁判意旨參照)。四、經查:
㈠異議人蕭文濱係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9號分割共有物訴訟 中,相對人蕭錫鈿之訴訟代理人,並非原裁定之當事人,亦 未受當事人委任,自無聲明異議之權限,是蕭文濱具狀提出 之異議,於法不合(另以裁定駁回之)。
㈡本件經異議人顏進生提起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9號分割共 有物事件,經本院一審於103年9月4日囑託華聲企業發展鑑 定顧問有限公司就顏進生所提分割方案(即彰化縣田中地政 事務所103年6月27日土地複丈字0764號土地複丈成果圖)為 鑑價,並請其逕行通知顏進生之訴訟代理人繳納規費57,225 元;一審判決後該案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於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訴訟105年度重上字第129號程序進行中,蕭 有福(嗣由蕭富源承受訴訟)與顏進生另提出新分割方案, 送鑑價時分別編為甲案、乙案,由二審於106年5月18日囑託 冠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為鑑價,二方案之費用各為40,000 元,有蕭富源提出冠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收據1紙及顏進 生提出華聲企業發展鑑定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發票1紙及冠宏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函(均為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 閱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129號案卷宗核閱無誤。而蕭富源顏進生所 支出之上開鑑價規費,既為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 程序進行中囑託鑑定所生之費用,自屬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而應列入訴訟費用數額分擔之計算範圍,是原裁定予以核 入訴訟費用之列,洵屬有據。又鑑定費用屬各鑑價公司依所 接案件進行評估而定基本費、方案費、技術服務費及差旅費 之各項費用金額,並無統一收費標準,是異議人主張不同意 負擔鑑定費用,於法無據;且依首開說明,本件確定訴訟費 用額事件僅能形式審查訴訟費用之範圍,並按原確定判決主 文認定異議人等應負擔之比例,尚不得就訴訟費用應由何人 負擔及其比例為不同之酌定。
㈢另相對人顏進生所提地政規費二筆各12,225元,分別為103 年6月27日繳納收件年字號103年土丈字第076400號之複丈費 、地籍圖抄錄費與104年8月10日繳納收件年字號104年土丈 字第089900號複丈費、地籍圖抄錄費,有相對人顏進生提出 之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2紙為證(107年度司聲字第371號 卷第27頁、第28頁反面),兩者金額雖相同,然並無重複列 舉之情形。
㈣本件原裁定依當事人所提之證據並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 ,依原裁定後附計算書確定如原裁定附表所示金額,並命加 給自裁定送達各抗告人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然原裁定附表所計算之金額有所 違誤,爰廢棄原裁定,另確定本件訴訟費用如附表所示金額 ,並命加給自裁定送達各當事人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費用計算書:
┌─────┬─────────┬────┬───────────┐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備註(收據日期) │
├─────┼─────────┼────┼───────────┤
│一審裁判費│73,072 │顏進生 │102年8月20日 │
├─────┼─────────┼────┼───────────┤
│地政規費 │9,825 │顏進生 │102年10月17日 │
├─────┼─────────┼────┼───────────┤
│地政規費 │12,225 │顏進生 │103年6月27日 │




├─────┼─────────┼────┼───────────┤
│一審鑑價費│57,225 │顏進生 │103年9月12日 │
├─────┼─────────┼────┼───────────┤
│地政規費 │12,225 │顏進生 │104年8月10日 │
├─────┼─────────┼────┼───────────┤
│二審鑑價費│40,000 │顏進生 │106年6月1日完納鑑定費 │
│ │ │ │用-冠宏不動產估價師事 │
│ │ │ │務所 函 │
├─────┼─────────┼────┼───────────┤
│二審裁判費│109,608 │蕭富源 │105年3月30日 │
├─────┼─────────┼────┼───────────┤
│地政規費 │11,350 │蕭富源 │106年2月14日 │
├─────┼─────────┼────┼───────────┤
│謄本費 │180 │蕭富源 │106年9月7日 │
├─────┼─────────┼────┼───────────┤
│二審鑑價費│40,000 │蕭富源 │106年6月13日 │
│ │ │ │冠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
│合計:365,710元。 │
顏進生預納204,572元。 │
蕭富源預納161,138元。 │
└────────────────────────────────┘
 
附表:
┌─────────────────────────────┐
│附表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共有人│訴訟費用 │應負擔之訴│應賠償顏進生│應賠償蕭富源
│ │分擔比例 │訟費用額 │之金額 │之金額 │
├───┼─────┼─────┼──────┼──────┤
蕭富源│ 4/100 │14,628 │--- │--- │
├───┼─────┼─────┼──────┼──────┤
蕭有舜│ 3/100 │10,971 │5,676 │5,295 │
├───┼─────┼─────┼──────┼──────┤
蕭興英│ 6/100 │21,943 │11,352 │10,591 │
├───┼─────┼─────┼──────┼──────┤
張錫聰│ 4/100 │14,628 │7,567 │7,061 │
├───┼─────┼─────┼──────┼──────┤
張隆勇│ 4/100 │14,628 │7,567 │7,061 │
├───┼─────┼─────┼──────┼──────┤




張中和│ 4/100 │14,628 │7,567 │7,061 │
├───┼─────┼─────┼──────┼──────┤
蕭錫鈿│ 12/100 │43,886 │22,703 │21,283 │
├───┼─────┼─────┼──────┼──────┤
蕭炳森│ 6/100 │21,943 │11,352 │10,591 │
├───┼─────┼─────┼──────┼──────┤
蕭錦榮│ 6/100 │21,943 │11,352 │10,591 │
├───┼─────┼─────┼──────┼──────┤
顏進生│ 13/100 │47,542 │--- │--- │
├───┼─────┼─────┼──────┼──────┤
蕭志誠│ 9/100 │32,914 │17,027 │15,887 │
├───┼─────┼─────┼──────┼──────┤
蕭志昇│ 9/100 │32,914 │17,027 │15,887 │
├───┼─────┼─────┼──────┼──────┤
賴柏硯│ 4/100 │14,628 │7,567 │7,061 │
├───┼─────┼─────┼──────┼──────┤
蕭香娥│ 16/100 │58,514 │30,271 │28,2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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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聲企業發展鑑定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